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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实施细则

作者:shunzi 来源: 日期:2011/4/30 16:01:56 人气: 标签:
 

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江委办〔2010〕9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卡》),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困难家庭人员:纳入街道(镇)救助圈的家庭人员。
        2.被征地人员: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
        3.撤村建居人员:因撤村建居而农转非的人员。
      (二)申领发放程序
        1 .申请。申领《就业援助卡》的,由本人到户籍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室申请登记,填写《江干区就业援助卡申请表》,提供街道(镇)困难家庭救助证明、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证明材料。
        2.受理、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4.区确认。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三)相关事项
        1.《就业援助卡》由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格式,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援助卡》工本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 .持《就业援助卡》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援助卡》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援助卡》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就业援助卡》由服务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3.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只能按其就业方式(自主创业、被企业招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岗位)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多处享受优惠政策。
        4.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人员,其持有的《就业援助卡》自行失效。
        5.持《就业援助卡》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其持有的《就业援助卡》自行失效。
         二、关于鼓励学历教育
        1.凡本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新参加成人高中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实际费用予以报销;新参加成人大专、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的补助。
        2.学历教育补助申领程序
        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镇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3)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三、关于鼓励技能培训
        1.本区范围各类企业对招收的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进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实补助;并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训费用补助和奖励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培训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初审,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定点培训学校批文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开班备案表原件;
       (4)《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参加培训人员发证名册复印件。
         四、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园内创业开业和社保补贴、带动就业奖励
        1.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进入区、街道失业人员创业园进行创业,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社保补贴;带动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奖励和社保补贴;只缴纳1种社会保险费的持《就业援助卡》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奖励和社保补贴。
        2.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进入区、街道失业人员创业园进行创业,园内创业房租减免按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园外创业房租补贴按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9〕3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开业和社保补贴、带动就业奖励申领程序:
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2个月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失业人员创业园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援助卡》原件和复印件;
        (4)12个月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申请带动就业奖励还需附上:
        (1)《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2)录用本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二)市、区困难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开业补贴(未提及社保补贴)
        1.对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2.开业补贴申领程序: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2个月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地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初审,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4)《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5)12个月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五、关于企业用工补贴
        1.用工补贴申领条件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2010年10月1日以后新招用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用工补贴。
        用人单位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招用《就业援助卡》人员,2010年10月1日以后仍聘用的,可视作新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用工补贴政策。
        2.用工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为持《就业援助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向单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区外企业向持卡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援助卡》原件和复印件;
        (4)《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六、关于公益性岗位
        1.自2010年10月1日起,每年安排300个区级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安排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就业,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从业人员所需的经费,由区、街道(镇)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2.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
        社区(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保洁员、保安员、保绿员、助老助残员、社区主办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星光老年室、托儿所、爱心食堂的后勤服务人员、村护林员等有利于社区(村)建设的岗位。
需要增加社区(村)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社区(村)向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填报《江干区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
        3.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上岗协议
        公益性服务岗位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的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协议最晚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各项待遇标准和日常管理按市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现行办法执行。
         4.公益性岗位经费的申报程序
        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于每年度末的次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经街道(镇)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就业援助卡》复印件;
        (3)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复印件;
        (4)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七、关于失业人员创业园补贴
        1.关于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园奖励
        (1)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除享受市政策每年5-10万元的补贴外,区财政给予主办方奖励标准为,创业园内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15家(含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得1万元奖励;创业园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30家以上(含30家)的每年可获得2万元奖励。
        (2)创业园奖励申领程序
        创业园主办方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①《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创业园当年运行情况总结;
        ③入驻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2.关于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园和补贴
        (1)各街道、社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创业苑”“创业角”等“一园多 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经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按规模给予每年2—5万元的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创建创业园的,经市、区劳动部门认定,按规模享受上述政策。
(2)创业园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区级创业园:
①创业园以孵化失业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②创业园建筑面积要求在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其中直接用于企业用房和为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③采取“一园多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的,创业园内企业数不少于10家、每个点企业数不少于5家,每家企业用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合办的创业园内由失业人员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数不少于企业总数的80%。
④创业园具有较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驻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园内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3)创业园认定的程序
①申报。江干区失业人员创业园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园的单位或机构向园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A、《江干区失业人员创业园申报表》一式四份;
B、创业园管理办法;
C、创业园场地相关资料;
D、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审核。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并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局核定。
③认定。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4)主办创业园补贴标准
①经区认定的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获得2—5万元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园内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10家(含10家)以上不足15家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可获得2万元补贴;创业园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20家以上(含20家)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可获得5万元补贴。
创业园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的,主办创业园补贴直接拨付给主要申请方。
②创业园补贴申领程序
创业园主办方携带以下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A、《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B、创业园当年运行情况总结;
C、入驻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D、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关于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硬件标准。以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为依托,完善原有服务功能,增设职介区、发布区、招聘区,配备必要的微机、2—4平方米大屏幕、液晶屏等信息采集、发布设施。社区 “就业援助服务社”要更新不便于查询且老化的触摸屏,配备必要的微机、电子屏等信息采集、发布设施。
2.经费保障。对达到上述标准的街道就业援助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建立“就业援助服务社”的社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街道按1:1比例共同承担。
3.街道、社区就业援助服务平台建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江干区就业援助服务平台改造费用申报单;
(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申请工作经费补助在次年1月份由街道或社区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考核通过,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九、关于鼓励职业介绍
1.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区《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满3个月,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享受市政策补贴外,给予每人一次性150元的职业介绍奖励。
2.职业介绍奖励申领程序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的持《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满3个月以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推荐信;
(4)《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推荐成功人员名册。
十、关于劳动保障楼宇工作站
1.硬件标准。建立街道楼宇工作站,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三位一体”劳动保障“双网化”服务进楼宇工作。配备必要的微机、2—4平方米大屏幕、液晶屏等信息采集、发布设施。
2.经费保障。对达到上述标准的街道楼宇工作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街道按1∶1比例共同承担。
3.街道楼宇(园区)工作站建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楼宇(园区)基本情况和企业名册。
申请工作经费补助在次年1月份由街道或社区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考核通过,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十一、关于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1.硬件标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提供创业培训、开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工商注册、税务办理、跟踪扶持等服务功能。
2.补助标准。面积为300—4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给予30万元补助;面积为400—5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给予40万元补助;500平方米以上面积给予50万元补助。
3.申领程序、资料
街道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建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3)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场地相关资料;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关于促进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1.为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每年设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年度工作考核专项补助资金25万元,用于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先进单位的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对评为“充分就业社区”的社区,给予1万元补助;对保持创建成果的社区,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2.为进一步激励先进,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每年设立“就业特别贡献企业”、“劳动保障先进楼宇”年度专项奖励资金15万元,用于表彰对我区就业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区内企业和劳动保障先进楼宇。奖励标准:对“就业特别贡献企业”和“劳动保障先进楼宇”,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
3.评选标准
“就业特别贡献企业”评选标准: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促进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经过内部挖潜,当年度吸纳本区被征地农民名列前茅的;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上年度获得“就业特别贡献企业”的,其招用本区被征地农民人数按当年度底招用人数减去上年度底前招用人数的差额予以核定。
“劳动保障先进楼宇”评选标准: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促进就业、劳动关系协调和社会保险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
(3)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关于就业援助员
各街道要结合实际,配备就业援助员,覆盖到所有社区。就业援助员的主要职责是采集岗位信息、开发就业岗位、举办小型招聘会、进行动态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其待遇参照区公安流动人口协管员待遇,经费由区、街道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十四、其他
1.凡本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
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1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中相关表格,由区劳动保障局另发。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实施细则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江委办〔2010〕9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会救助
(一)困难救助
1.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百岁老人、70周岁以上独居和空巢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三无”“五保”老人、残疾老人(持残疾证)、低保困难老人(持低保和《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特殊贡献老人(优抚对象和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每月提供8—60小时免费服务(每月最高不超过900元);免费安装和使用老年人呼叫器。
2.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7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每人每年100元居家养老服务体验券,区、街道(镇)按1:1比例承担。
3.对江干区户籍的90周岁以上老人,每年给予一次长寿奖励。
     按照《江干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另发文)执行。
4.对持有效期内A 证的低保家庭,其年度自负医疗费在各类救助后,实施全额临时救济;对因病、因急难致贫等其他困难家庭,实行临时救济,最高不超过3万元。
按照《关于困难家庭医疗临时救济的实施细则》、《关于对特殊困难人群临时救济的实施细则》(另发文)执行。
(二)医疗救助
1.对本区市、区两级困难家庭,发放每人每年200元的门诊助医补助。
按照《关于困难家庭医疗临时救济的实施细则》(另发文)执行。
(三)就学救助
对市、区两级持证困难家庭子女实行就学救助,标准为每学年600—1500元,与慈善助学同步进行。凡持市级和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每学年救助600—1500元(小学600元,初中800元,高中1000元,大学1500元)。由户主提出申请,并提供《困难家庭救助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经社区(村)调查、核实,报街道(镇)审核,慈善总会审批后,逐级发放到户。
二、扶持公益性组织、项目
(一)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社区建设创新性、公益性项目的奖励和补助。
1.对于街道(镇)积极开展共建活动和和谐社区建设,勇于探索、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文化、社区精神和特色品牌的项目,采取年初申报、年中抽查、年终评审考核的办法,评出奖励等级。
申报条件:
(1)共建项目:为社区共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保证,在社区服务、环境整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社区事业上给予大力支持,当年在共建项目上投入资金10万元以上,附有效证明;
单位内部设施和可用资源低偿或无偿向社区开放,有开放协议;
为社区低保户、困难户等弱势群体提供多种救助和福利服务,主动吸纳社区内失业、待业人员就业;以资金、设施、技术、信息等形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居民群众满意。
(2)创新项目:积极探索和谐社区建设新方法,创新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思路,有自己的和谐社区建设特色,形成品牌,取得一定成效,居民群众认可。
申报评估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每年3月份前由街道(镇)填报《江干区社区共建、创新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经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2)每年7月份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3)每年11月下旬由各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后形成报告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后,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
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2.5万元。
2.对承接政府政务、公共服务职能项目面向全区范围的公益类综合便民信息服务项目,根据其服务咨询情况,每个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资金补助。
每年年初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
(二)鼓励社区建设、为老服务创优创强,对获得全国、省级创建先进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按照《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干区社区建设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03〕66号)、《江干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另发文)执行。
(三)将社区服务中介组织纳入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实行民办公助。对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且影响较大、群众满意的中介组织,给予1—3万元补助。
1.新办社区服务中介组织,对专业从事家庭保洁、保姆、老年人护理、殡仪等服务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并能正常开展服务工作的,经评估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复印件;
(2)安置30%下岗失业人员有效凭证;
(3)申报理由、项目运转情况和服务对象统计表册。
申报评估程序:
每年11月份凡运转3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介组织向所在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干区社区服务项目补助申请表一》(附件2),经街道(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进行评估后予以中介组织补助。
2.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社区服务中介组织,正常运转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保险,年服务人次达到5000人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的,经评估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复印件;
(2)缴纳职工保险以及年服务5000人以上的有效凭证;
(3)申报理由和项目运转情况。
申报评估程序:
每年11月份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介组织向所在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干区社区服务项目补助申请表二》(见附件3),经街道(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进行评估后予以中介组织补助。
(四)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诚信服务”评估和上级各项评比活动,对获得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评估3A—5A的,奖励3—10万元;对获得民政部、省民政厅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10000元。
按照《关于开展“十佳十优”社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创建活动的意见》(另发文)执行。
(五)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年评选20个优秀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按照《关于开展“十佳十优”社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创建活动的意见》(另发文)执行。
(六)对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保持星级的社工实训基地给予5000元奖励;对提升星级的社工实训基地,每提升一档给予1万元奖励。
每年轮训社工和培养市、区级“十佳社工”、“模范社工”等优秀社工人数在5人以上,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提升社工实训基地星级。
(七)培育发展社工个性化服务基地,每年评选10个优秀个性化服务基地,每个给予5000元奖励。
1.社区工作者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同意建立的社工个性化服务基地;
2.社区工作者需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资格;
3.服务时间、服务对象及群众满意率列全区前十位。
三、完善设施
(一)社区用房
1.新建城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达到350平方米以上并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补助;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并达到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补助。
符合标准的由社区填报《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验收申报表》(附件4)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2.城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在原有面积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平方米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在原有面积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平方米补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面积标准:城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原有面积已确权的以确权面积为基数,未确权的以不低于350平方米和每百户30平方米两个标准中高的为基数;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原有面积已被确权的以申报的面积为基数,被视作确权的以2000平方米为基数,新建的以3000平方米为基数;镇属社区按视作确权确认的面积为基数。
(2)功能设置:新增配套用房有明确的社区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设置符合社区服务要求,不用于商业经营。
(3)设施标识:入口处有统一的社区服务设施徽、标。
(4)内部设置:服务内容、项目及管理规定统一上墙。
(5)申报程序:新增社区配套用房经社区公示群众无异议后,街道向区民政局申请报备,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备案后予以补助。
3.社区(村)配套服务用房功能设置达到“一门式”服务大厅要求,给予5—8万元补助。
按照《江干区社区(村)“一门式”服务大厅标准建设的意见》(另发文)执行。
 (二)社区爱心食堂
对于社区或非营利性机构兴办的社区爱心食堂,每年经考核合格给予5—1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按照《江干区社区爱心食堂考评意见》(另发文)执行。
(三)养老、托养机构
1.养老机构硬件设施符合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福利基本规范》标准,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新建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8000元;改(扩)建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补助5000元。
按照《江干区区管养老机构考评意见》(另发文)执行。
2.对接收江干区户籍老人入住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50元寄养补助。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江干区户籍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给予养老机构每人每月150元寄养补助,用于抵扣入住床位费。
程序:养老机构持供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供养协议的复印件向供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老龄办提出申请,填报《江干区区管养老机构补贴审批表》,经街(镇)老龄办审核,报区老龄办审批。
3.养老机构达到区一、二、三级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
按照《江干区区管养老机构考评意见》(另发文)执行。
4.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政策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执行。
(四)老年“星光计划”
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星光计划”按社区建设规定标准实行奖励,标准型奖励5万元,示范型奖励10 万元。每年对“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给予运行经费补助,普通型补助3000元,标准型补助5000元,示范型补助7000元,各街道(镇)给予补助金额不少于区级标准的50%。对评为江干区“十佳老年学校(电大)”和“十佳星光老年之家”,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
新建社区的老年“星光计划”符合标准的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后予以社区补助。
“十佳星光老年之家”和“十佳老年学校(电大)”的评选按照《江干区“十佳星光老年之家”评比办法》、《江干区“十佳老年学校”评比办法》(另发文)执行。
(五)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新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达到区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6万元、3万元奖励。
2.对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运行经费补助2万元;对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给予运行经费补助5000元,由区、街道(镇)按照1∶1比例承担。
(六)社区帮扶救助站
新建社区(村)帮扶救助站,给予1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
新建社区在两委会班子筹建完成,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的场所及必要的硬件设备已基本到位,专职帮扶救助员到岗,日常救助工作开始运作后,由街道(镇)核实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当年底将资金或设备下拨到街道(镇)。

附件:1.《江干区社区共建、创新项目补助申请表》
2.《江干区社区服务项目补助申请表一》
3.《江干区社区服务项目补助申请表二》
4.《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验收申报表》


附件1:
江干区社区共建、创新项目补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内容和
申报理由
(预期目标)
资金预算和
申请补助金额 预算总资金:       元 计划完成时间
 其中申请区补助:   元  
  年  月至
 
年  月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必须加盖街道(镇)、共建单位公章
2、其他相关材料另附。
附件2:
江干区社区服务项目补助申请表一
申请单位(盖章)
民办非企业
登记证号  服务业单位
登记证号
项目名称  成立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安置比例
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
及目标)
申请补助金额 申请区补助:     元

街道(镇)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相关材料另附。
附件3:
江干区社区服务项目补助申请表二
申请单位(盖章)
民办非企业
登记证号  服务业单位
登记证号
项目名称  成立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安置比例
年服务人次
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及目标)
申请补助金额 申请区补助:     元

街道(镇)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相关材料另附。
附件4:
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验收申报表
      街道      社区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社区配套设施 申报
面积
(平方米) 社区服务设施徽、标是否统一 服务内容是否统一上墙 服务项目是否统一上墙 管理规定是否统一上墙 验收
面积
(平方米)
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警务室     
党建
(文体活动室)     
图书阅览室     
资料档案室     
劳动保障服务站     
帮扶救助服务站     
卫生计生服务站     
社区(志愿)服务站     
星光老年之家     
居民学校     
健身活动场所     

申报社区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区残联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江委办〔2010〕9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本区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特殊说明的除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三证”。
一、社会救助
1.对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二级以上未列入低保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给予生活护理补贴。持“三证”的,每人每月给予200 元,其他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 元。
申请材料:“三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街道(镇)残联负责审核汇总,报区残联批准,每年6月、12月底前下发补助资金。
2.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残疾人参加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三种托(安)养的,给予每年2000—10000元补助。
(1)集中托养
对象: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必须要有专人护理且家庭照料确有困难,需要托(安)养机构给予全日制照料的残疾人(不宜集中托养的除外)。
补助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持“三证”的集中托养补助为每年10000元,其他一级重度残疾人为每年50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持“三证”的集中托养补助为每年6000元;其他二级及以下的残疾人集中托养补助为每年4000元。
(2)日间照料
对象:家庭夜间可以照料而日间必须要有机构照料的一级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补助标准:持“三证”的残疾人每年4000元,其他为每年2000元。
(3)居家安养
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补助标准:持“三证”的残疾人每年4000元,其他为每年2000元。
(4)申请材料:
①三种托(安)养方式都需提供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三证”复印件;
②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还需提供所在托养机构托养协议或证明。
(5)补助程序
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由街道(镇)残联负责审核汇总,报区残联批准。
②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经费补助须由托养机构凭《杭州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残疾人托(安)养协议书》、《杭州市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所在街道(镇)残联申报核实,报区残联批准后拨付资金,由街道(镇)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③居家安养经费补助须凭《杭州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由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将补助经费存入残疾人个人银行卡(折)。
④每年7月、12月底前下发补助资金。
3.对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殊补贴。对一户双残家庭每月补助200元,一户三残以上家庭每月补助300元。
申请材料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杭州银行账号;
补助程序
(1)申请人自行办理杭州银行卡(折),将账号和有关材料递交所在社区(村),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补助半年一次,每年12月前下发,由区残联将补助经费存入申请人银行卡(折)。
(2)残疾人死亡或迁出,变动当月补助照发,次月起停发。
4.残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享受各类救助后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补助标准
(1)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的,视情予以补助。
(2)持“三证”的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在享受各类医疗救助后,当年自负医疗费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自负医疗费总额80%的救助。其他残疾人,给予当年自负医疗费总额40%的救助。当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
(2)低保、困难户的提供“三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发票或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救助证明;
(4)患重大疾病的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提供相关证明。
补助程序
申请人填写《江干区残疾人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
5.医疗救助
对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专项救助。对接受肢体矫治、假肢安装、白内障复明等康复手术或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及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治疗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免费为有需要的残疾人配备助听器、助视器、轮椅等康复器材器具;对患病住院治疗的残疾人进行慰问,标准为每次3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补助标准
(1)残疾人接受肢体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假肢安装。为肢体残疾人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假肢(矫形器)类型由区残联指定;自费安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白内障复明。为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手术医院由区残联指定。
(4)残疾儿童接受脑瘫、自闭症、语言康复训练3个月以上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5)0—6岁的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人工耳蜗手术等,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6)用品用具配备。为听力障碍、视力障碍、下肢重度残疾人、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等确有需要的残疾人免费配备助听器、助视器、轮椅、护理床等用品用具,器具类型由区残联指定。
(7)对患病住院治疗的残疾人进行慰问,标准为300元,每年住院慰问不超过2次。
申请材料
(1)1—5项由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省市医保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发票等有效票据;
(2)第6项由街道(镇)汇总,由区残联负责采购;
(3)第7项由申请人提供住院证明。
补助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给予相应的器具配备或资金补助。住院慰问金由街镇汇总,填写《江干区残疾人住院慰问汇总表》(附件2),每月申报一次。
6.对全区精神残疾人实行每人每年500元的服药补助。对持“三证”的精神残疾人服药,自负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实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助标准
(1)凡精神病患者在江干区精神(心理)卫生康复中心接受治疗并服药的,经各类医疗保险结算后,自负部分给予500元的服药和常规体检补助。
(2)持“三证”的精神病患者服药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按实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3)精神病人在江干区精神(心理)卫生康复中心外的其他医院治疗产生的药物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程序
(1)各街道(镇)精卫办负责江干区内服药精神病人调查摸底,将名单提交区精防办审核确认,报区残联备案。
(2)四季青精神(心理)卫生康复部负责全区服药精神病人的药物发放工作。每年11月底前,将药物发放情况报区精防办审核后,报区残联批准,下拨当年药物补助费用。
7.残疾人可享受每两年一次健康体检。
体检标准
参照企业退休人员体检套餐执行。
补助程序
采用发放体检券的方式,体检券上盖区残联、区卫生局公章有效。体检时残疾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和体检券到户籍所在地卫生服务中心体检。卧床不起的重度残疾人,可提出申请,安排上门体检。费用结算采取“期初预拨、期末结算”的办法,区残联按核定人数统一拨付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统一拨付到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参保补助
(1)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补助标准:
根据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每年确定的个人自缴部分标准确定补助。
补助程序
由各镇残联负责提供本辖区内持证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名单,经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审核确认,报区残联备案,每年上半年下拨当年资金给各镇。
(2)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按80%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市场经营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个人在杭州银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
补助程序
(1)“先缴后补”、直接补给个人。
(2)申请人于每年1月底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江干区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一)》(附件3),经街道(镇)审核汇总,填写《杭州市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表二)》(附件4),报区残联批准,每年3月底前发放。
9.在享受其他助学政策外,残疾学生和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幼儿园的,给予每学年1000元补助;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每学年分别给予300元、500元、1000元补助;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每学年给予2000元补助。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大专学历3000元,本科以上学历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学费给予相应补助;对获得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荣誉称号的残疾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奖学金标准
残疾学生获国家、省、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申请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困难证复印件;
(2)荣誉证书、成人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3)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原始发票;
(4)《江干区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5)。
补助程序
(1)中、小学及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申请由各街道(镇)残联审核汇总,报区残联批准,每年10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
(2)参加成人教育及培训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
10.对吸纳江干区户籍残疾学生的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给予慰问及器材配备、无障碍设施等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申请材料
(1)残疾学生或残疾儿童清册;
(2)配备器材或无障碍设施的,附预算及申请报告或情况说明。
补助程序
    区残联在每年的儿童节、教师节或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慰问。需要配备器材或无障碍设施的,由校方或康复中心提交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后,给予相关的器材或资金支持。
二、促进就业
11. 企业用工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户,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 元补助。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所安置残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经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工资发放表。
补助程序
申请人填写《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表一)》(附件6)及《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用工补贴)》(附件8),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
12.公益性岗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上岗并签订劳动协议,经费由区承担。
将社区残协助理员中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纳入公益性岗位,经费由区承担。
申请条件:
(1)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
(2)持江干区户籍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从事社区残协助理员工作的。
申请材料
社区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社区(村)劳动保障管理站出具的工资证明。
补助程序
各社区负责聘用,填写《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表一)》(附件6),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汇总,填写《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附件7),报区残联、区劳动保障局批准每年6月、12月按区级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13.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创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的持证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标准
贷款贴息额=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贷款时间
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低于3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低于两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提供申请报告;
(3)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农户小额借款合同;
(4)金融机构收贷(息)全部凭证。
补助程序
申请人填写《江干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申请表》(附件9)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每年年底前下拨资金。
14.对劳动年龄段内有经营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凡从事自主创业,领取杭州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自主经营1年以上但不足2年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在取得开业补贴后经营满2年,再给予每年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进入区、街道(镇)创业园创业的,连续三年免收租金。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前一年的交税或免税凭证。
补助程序
申请开业补贴的由申请人填写《江干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申请表》(附件9),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批准。创业园的租金减免申请分别由区或街道(镇)审核批准。
15.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每年给予500—10000元的补助。
补助标准
(1)从事种植业,规模在20亩以下的,给予每亩每年200元的补助;从事水产养殖业,规模在50亩以下的,给予每亩每年100元的补助。
(2)达到区级种养殖业大户的残疾人,种植规模在20亩—50亩,或水产养殖规模在50亩—100亩的,外拓基地年养禽规模在1—2万羽,或年养畜300—400头,给予每年6000元补助;种植规模在50亩—100亩或水产养殖规模100亩—200亩的,外拓基地年养禽规模在2-3万羽或年养畜400—500头,给予每年8000元的补助,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或水产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外拓基地年养禽规模在3万羽以上,或年养畜500头以上,给予每年10000元的补助。
(3)对进行农产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农户,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4)鼓励残疾人种养户辐射和带动周边残疾人,辐射和带动行为包括给予技术指导、提供农资、帮助销售农产品等一系列帮扶活动,按每户每年500元给予补助。
申请材料
(1)承包租赁协议或农产品加工协议;
(2)辐射和带动残疾人农户有名单和情况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名。
补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镇残联审核汇总,填写《江干区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基地汇总表》(附件10),报区残联验收批准,于每年12月前发放补助资金。
16.给予区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每年2—5万元补助,每安置1 名残疾人在基地就业,给予每人每年5000 元补助。辐射和带动周边残疾人种养户,给予每户每年500 元补助。
补助标准
(1)凡安置本区户籍残疾人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或辐射和带动我区残疾人10人以上种养业大户可以申请成为区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每年给予2万元补助;
(2)被列为市以上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申请材料
(1) 所安置残疾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 辐射和带动残疾人农户有名单和情况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名;
(3)经残疾职工签名或盖章的工资发放表(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补助程序
申请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区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请表》(附件11),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三、居住改善
17. 实施“阳光亮居”工程。对持有效期内“三证”的残疾人家庭进行住房改善,标准不超过1万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住房残旧、破损影响居住环境,确实需要进行维修、翻建、装修的;
(2)需维修改造的房屋必须在本区范围内。
申请材料
(1)“三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反映住房情况多角度照片;
(3)住房改善预决算。
补助程序
申请人填写《江干区残疾人“阳光亮居”工程救助申请表》(附件12),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察看审核后,报区残联批准,给予相应的维修和补助。
18.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工程。为残疾人家庭免费安装扶手、洗手盆、座便器、沐浴椅等无障碍设施。
申请材料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补助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残联查看审核,报区残联批准,给予相应的器具配备。
四、扶持公益性组织项目
19.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事业。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培训,比赛、演出期间,组织者给予每人每天50元误工补贴。参加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和各类比赛获奖的,给予相应匹配奖励。
补助程序
(1)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活动发放误工补贴,由组织者按照实际天数发放。
(2)奖励根据有关部门相关文件匹配奖励。
五、完善设施
20.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机构,按吸纳残疾人数量给予机构每人每年600元补助。同时,对机构在无障碍设施、康复器材配备和服务残疾人家庭康复等方面给予补助。
申请材料
(1)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托养残疾人清册;
(3)无障碍设施、康复器材配备申请报告及预算清单;
(4)服务残疾人家庭康复,另行制定考核标准。
补助程序
由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托养人数由街道(镇)残联负责审核,报区残联批准。无障碍设施改造及康复器材配备由区残联负责审核批准。
21.对列入区级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开展脑瘫、精神、自闭症、聋儿语训、肢体训练、白内障复明、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康复训练指导的,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补助程序
由区残联于每年12月底前下拨工作经费。
22.硬件设施符合《杭州市精神卫生工疗站“等级标准”试行办法》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市一、二、三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上等级补差额);按工疗站收治的精神、智力残疾工疗员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工疗经费补助。
补助程序
各工疗站提供残疾人工疗员花名册,经街道(镇)残联审核,区精防办确认,报区残联批准,每年12月底前下拨经费至各街道(镇)。
23.街道(镇)、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站符合《杭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达标创先活动考核标准》,给予5000—10000 元工作经费补助,康复器材由区残联统一配备。对达到区级示范残疾人康复站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补助标准
按《杭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达标创优活动考评标准》进行考核,得分95分以上,给予10000元;90分—95分,给予8000元;80—90分,给予5000元工作经费补助。
示范康复站奖励根据《关于开展创建江干区示范残疾人康复站活动的通知》(江残联〔2008〕10号)文件执行。
补助程序
各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站提出申请,街道(镇)组织自评,报区残联组织验收,按其得分情况给予补助。
24.为社区(村)康复器材租借点配备一定数量的家庭康复器材。
补助程序
社区(村)租借点的康复器材由区残联统一配备。
25.根据社区(村)残疾人数,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社区(村)残疾人活动经费补助,由社区(村)统筹使用。
补助程序
社区(村)残疾人活动经费按照上年度12月底的残疾人总人数核拨,每年1月下拨经费,由社区(村)残协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26.用人单位、社区(村)为方便残疾人新添置设备和无障碍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 万元。
申请材料
提供添置设备清单或无障碍设施改造照片,用人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险缴纳凭证。
补助程序
各用人单位、社区(村)提出申请,街道(镇)审核后,报区残联批准拨付经费。
27.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对达到省、市创建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市、区匹配。
补助程序
对达到并通过省、市以上“阳光家园”创建验收合格的,根据上级文件给予资金补助。

附件:1.江干区残疾人困难救助申请表
2.江干区残疾人住院慰问汇总表
3.江干区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一)
4.杭州市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表二)
5.江干区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6.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表一)
7.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
8.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用工补贴)
9.江干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申请表
10.江干区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基地汇总表
11.区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请表
12.江干区残疾人“阳光亮居”工程救助申请表

 

 

 

 


附件1:

江干区残疾人困难救助申请表
(医疗  突发事故)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址  镇(街道)
村(社区)
 现居住地址  固定电话
 工作(读书)
单位  手机号码
 上年度家庭
总收入(万元)  申报前12个月
的自负医疗费额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残疾
证号
 困难类别  救助证号





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 是否
残疾
    
    
    
    
 

申请救助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村)意见:

 


(盖章)
调查人:
年  月  日
街(镇)残联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

 


(盖章)
认定人:
年   月   日
注:1.“申请救助原因”栏须详细写明申请事由,并由申请人签名。
2.本表一式四份,残疾人、社区、街(镇)残联、区残联各执一份。
3.申请材料: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困难证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书、病历;医疗发票;其他有关证明。
 
附件2:

江干区残疾人住院慰问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残疾证号 就诊医院 住院病因 住院时间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申请材料:住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附件3:

江干区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一)

年       月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残疾
类别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持何种救助证  证件号码
经营(从事)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从事)业务  每 月
收 入 元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
经营(从事)时间    本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月数 个月
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镇)
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
2.申请材料:(1)申请人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市场经营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
(3)杭州银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附件4:

杭州市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地址 残疾
类别 残疾
证号 营业执
照证号 经营项目 月收入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补 贴 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此表随表一(附件3)一同报审
附件5:
江干区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
就学补助、奖励申请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项目(√)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成人学历教育    □职业培训补助    □奖励
学生基本情况
学生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残疾
类别
救助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残疾
证号
家庭地址  电话
录取(在读) 学校  学历  学制  所学专业
家 庭 成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属关系 工作单位 残疾证号 
(类别)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社区(村)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街(镇)残联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残疾人、社区、街(镇)残联、区残联各执一份。
2.申请材料:户口本、本人和父母身份证、残疾人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3.申请就学补助的,第一学年须提供上述资料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外,以后年度只需要填写此表;申请成人学历教育补助的还需要提供发票、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自强奖学金的,还需提供相关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6:

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表一)

申请人(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资金项目 □用工补贴   □公益性岗位  □无障碍设施添置补助  □其它
人数  申请金额(元)
设施、设备
数量  投入金额(元)
备    注

申请人声明

本人(单位)的就业情况真实,并且均是按照规定条件与顺序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残疾职工工资标准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人(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同。
本人(单位)将积极主动配合残联、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和检查工作。
其他:
申请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申请资料中需要书写的内容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书写,签名的须为负责人亲笔签名,不能以私章替代,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所安置残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企业申请用工补贴或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残疾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经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工资发放表、无障碍设施照片。申请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的提供社区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附件7:
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

填报单位:                  街道(镇)(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所属社区(村) 残疾证号 岗位名称 岗位性质 到岗时间 出勤月数 本单位实付月工资金额(元) 申请补助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合      计(小写)   
        合      计(大写)  

填报人:(签名)                                                      审核人:(盖章)                      
注:1.岗位性质指该公益性岗位的属性,是市级公益性岗位填市级,是区级公益性岗位的填区级。
2.残协助理员岗位必须在备注栏明确与残疾人的关系。是残疾人直系亲属的,附户口本(或社区证明)。
3.由社区(村)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并盖章。
4.本表和附表6(表一)一同报审。
 
附件8:
江干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申请表(用工补贴)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残疾证号 岗位名称 合同期限 到岗时间 出勤月数 月工资标准(元) 申请补助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合      计(小写)  
        合      计(大写)  

填报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注:月工资标准=年薪/12;本表和附表6(表一)一同报审。
 
附件9:
江干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残疾类别  残疾证号  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开业时间
贷款机构  贷款金额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工商执照
证号  国、地税
税务证号
开办投入
金额 房租、摊位费 
 其它开办费用 
 合  计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申请事由:□开办费补助    □贷款贴息    □其他

社区(村)意见:


(盖章)
调查人:
年   月   日 街(镇)残联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


(盖章)
认定人:
年   月   日
注:1.身份证、残疾人证、就业援助证、户口本、工商执照、地税税务证、国税税务证复印件;本人免冠1寸照片一张;申请报告;申请前一年的税务登记发票或免税发票。
2.申请贷款贴息还需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金融机构收贷(息)全部凭证(缺失的请银行、信用合作社补证明)。
3.申请人是否属失业或无业人员。是失业人员须填写原工作单位,属省、市工作单位到市残联申报,属区以下单位的到区残联申报。
4.申请人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属省、市单位的到市残联申报,属区属以下企业的,到区残联申报。
 
附件10:
江干区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基地汇总表

????????????????????????     镇(街道 )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残疾证
号  码 家庭住址 种养项目 种养规模 辐射带动残
疾人种养户(户数) 安置残疾人人数(人) 申报类别
         种养户 大户 基地
          
          
          
          
          
          
          
制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11:

区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创建时间
业主姓名  是否残疾人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安   置
残疾人数  辐    射
残疾人户数
经营项目
及 规 模
  目    前
  效益状况
街道(镇)
残 联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1) 所安置残疾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人证复印件;(2) 辐射和带动残疾人农户有名单和情况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名;(3)经残疾职工签名或盖章的工资发放表(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12:

江干区残疾人“阳光亮居”工程救助申请表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址  上年度家庭总收入(万元)
 现居住地址  固定电话
 工作(读书)
单位  手机号码
 申请改善的房屋地址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残疾
证号
 困难类别  救助证号





况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 是否残疾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社区(村)意见:


(盖章)
调查人:
年   月  日 街(镇)残联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


(盖章)
认定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残疾人、社区、街(镇)残联、区残联各执一份。
2.申请材料:(1)三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反映住房情况多角度照片;
(3)住房改善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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